(一)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纳税”范畴。国度先后5次提高“减半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尺度,从2015年10月1日起,合适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纳税尺度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我市某一小型微利企业为例,2016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按25%的税率计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政策调整后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5万元。(二)进一步扩大教育费附加、水利扶植基金等性基金的免征范畴。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处所教育附加、水利扶植基金的范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发卖额或停业额不跨越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发卖额或停业额不跨越9万元)的缴纳权利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发卖额或停业额不跨越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发卖额或停业额不跨越30万元)的缴纳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