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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

2025-06-2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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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遏制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通知布告》(税委会通知布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通知布告》(税委会通知布告2025年第6号)的加征关税办法。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漫谈的主要共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关税法》、经国务院核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布告,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通知布告》(税委会通知布告2025年第4号)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正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遏制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通知布告》(税委会通知布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通知布告》(税委会通知布告2025年第6号)的加征关税办法。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关税法》、《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等法令律例和国际法根基准绳,经国务院核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相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通知布告》(税委会通知布告2025年第4号)的加征关税税率,正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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